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1日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依照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金融监管、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出租房安全知识。
第二章租赁安全管理
(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公布包含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经营企业、出租人、承租人使用。
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应当告知出租人及时办理出租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章治安安全管理
(一)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四)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遵守与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规范;
(五)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四)遵守与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规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自治区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筑外窗一般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便于从内部开启;
(三)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四)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方便取用的位置配备灭火、逃生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集中式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鼓励在出租住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强光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分隔房屋;
(二)违反规定在出租房所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堆放可燃物;
(三)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内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内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禁止在出租房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禁止电动车违反规定进入出租房电梯间。
鼓励安装电动车禁止进入电梯间识别管控设备。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种类,且改变后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于厂(场)房、仓库、经营场所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一厂(场)房、仓库、生产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出租房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牵头部门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危房、违法建筑等出租房安全相关内容予以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予以认定。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用电、用水、用气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