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出租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属于违法建筑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