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租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