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非本市户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四)遵守与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规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