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自治区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筑外窗一般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便于从内部开启;
(三)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四)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方便取用的位置配备灭火、逃生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集中式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鼓励在出租住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强光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