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出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