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出租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