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