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公布包含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经营企业、出租人、承租人使用。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