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实施下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分隔房屋;(二)违反规定在出租房所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堆放可燃物;(三)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内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四)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内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