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