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