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