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