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力、供水、燃气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出租房供电、供水、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为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安全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用电、用水、用气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