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五)体现自治县地域特点和法治需求;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立法权限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推进自治县经济发展、城镇建设与管理、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事项;
(四)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报送的立法项目应当与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节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
自治条例草案和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专门机构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相关机关、部门起草。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落实相关责任,做好相关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单行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第四章立法程序
第一节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机关、组织参加。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二节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对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条例案,也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立法依据和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发布公告,公布新的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要求。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解释的必要性、依据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解释要求进行审查,组织研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报经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其他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