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五)体现自治县地域特点和法治需求;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