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七条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县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