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必要时,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条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听取意见。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