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推进自治县经济发展、城镇建设与管理、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事项;
(四)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