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法规制度的科学性、规定的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等评估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