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并提请审议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原因和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