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自治条例草案和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专门机构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相关机关、部门起草。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落实相关责任,做好相关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