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条例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