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有关机关、团体等可以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