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