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第十八条有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同时提交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阅资料。修改条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条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