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