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