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界限、含义,或者条例公布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要求。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解释的必要性、依据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解释要求进行审查,组织研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报经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