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