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报送的立法项目应当与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