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