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提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