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