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发布公告,公布新的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