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