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设立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