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六)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防震减灾重点工作。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在爆破作业三日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必须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项目建设、营运成本。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程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其台址的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设立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有关地震的谣言。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有关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
(一)交通工程
1.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或者墩高八十米及以上的特大桥梁,跨越大江大河或者三千米以上的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在市政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国家、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站;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
2.大中城市的数据存储中心、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省中心或者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本地网通信枢纽楼、汇聚机房、综合接入机房。
(四)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者其区段;
2.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2.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六)石油化工及矿山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3.大中型化工工程;
4.大型的矿山、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5.二级及以上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对本省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参照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助能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救援活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提供必要物资、安全和卫生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临震应急工作,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以人员紧急疏散、重要设施保护和危险品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地震发生时,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人员疏散和救护职责;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值守人员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灾情及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告。
地震对工程建筑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
对省内外提供的援助,由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接受和分配。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国外、境外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二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总投资额三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