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五条有效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社会捐赠、自筹、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国外、境外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