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或者墩高八十米及以上的特大桥梁,跨越大江大河或者三千米以上的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在市政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国家、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站;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
2.大中城市的数据存储中心、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省中心或者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本地网通信枢纽楼、汇聚机房、综合接入机房。
(四)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者其区段;
2.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2.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六)石油化工及矿山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3.大中型化工工程;
4.大型的矿山、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5.二级及以上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对本省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