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