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