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