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运行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和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必须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项目建设、营运成本。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程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其台址的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