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