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