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有关参数,并对地震趋势作出判断。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灾情及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告。

地震对工程建筑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