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有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根据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重建工作。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