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