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六)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防震减灾重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