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六)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八)其他防震减灾重点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