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