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