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